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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对投资者需求、市场状况以及产品特点的分析判断,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我公司决定变更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自2010年1月29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2倍"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5%"。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主要是基于本基金的定位及投资比例设置。上述变更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业绩基准的变更,本基金合同"十九 基金的投资"部分"(二)投资目标"作如下修改: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5、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作如下修改:

  "动力平衡基金:沪深300指数×50%+中国债券总指数×45%+ 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60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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