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获悉,公司董事时利众先生于2010年8月30日买入18000股公司股票,又于2010 年8月31日卖出4500股公司股票,属于短线交易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时利众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2010年8月30日,时利众先生买入18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12.70元/股。2010年8月31日,时利众先生卖出45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为12.66元/股。截至2010年9月1日,时利众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3500股,均予以锁定。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属于六个月内双向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时利众先生此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为4500股,其买入价格为12.70元/股,卖出价为12.66元/股,卖出交易价格低于买入交易价格,没有收益。
时利众先生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做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2010年9月1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采取的措施
发生本次买卖行为后,公司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重申并强调了务必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务必谨慎确认。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