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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5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对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的房产买受人的诉讼,在2007年9月至今,经过多次审理,2009年9月取得终审判决,判决房产买受人退还本公司房产、给付租金等。由于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12日,本公司因与中关村科贸中心房产买受人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买受人立即将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11,046.59 平方米返还本公司,并清偿房产买受人已支付的1,812万元后自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所欠缴租金17,665,561.08 元和2007年9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产日的租金。2007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4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

  (1)房产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退还给本公司;

  (2)房产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本公司租金(自2004年10月10日起,至退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每平方米2.8元计算,扣除房产买受人已支付的1,812万元);

  (3)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房产买受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93 元由房产买受人承担。房产买受人提起上诉。

  2008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受理费127,793元和二审受理费127,793元由房产买受人承担。

  200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详见2009年11月3日,公告2009-047号)。由于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0年9月16日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书》要点如下: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尚庆栓

  林玉娟

  丙方:林海英

  丁方: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戊方: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

  各方确认: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乙方在该《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向甲方给付租金64,642,8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93元,两项合计64,770,682元。

  (一)解除合同

  1、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甲方与乙方中的尚庆栓、丙方签署关于科贸中心八层803号、805号、806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补充协议》、《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租赁合同》的解除文件。

  (二)丁方代付房租余额与案件受理费

  1、乙方在该《民事判决书》中需向甲方给付的房租为64,642,889元(计至2010年6月30日),扣除其已支付的18,120,000元(该18,120,000元原为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在此冲抵等额房租)后的余额为46,522,889元,加上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93元,合计为46,650,682元。该46,650,682元在本协议签署时由丁方代乙方支付给甲方。

  2、丁方将该房租余额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6,650,682元代乙方支付给甲方后,无论此后发生任何情况,丁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也不得向乙方追偿。

  3、和解协议生效之后,乙方、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返还18,120,000元购房款。

  (三)退还房屋

  1、和解协议生效的当日,乙方、戊方将科贸中心八层商业房(现状)退还给甲方。

  2、和解协议生效之后,乙方、丙方、戊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科贸中心八层商业房向甲方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四)房屋购买

  1、丁方代乙方将房租余额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6,650,682元支付给甲方后,另行约定向甲方购买乙方、戊方退还给甲方的科贸中心八层商业房(现状),其中:803、805、806号合计建筑面积6,076.27㎡,单价11,100元/㎡,合计金额67,446,597元;801、802、804号合计建筑面积4,970.02㎡,单价12,000元/㎡,合计金额59,640,240元;八层总计建筑面积11,046.29㎡,总计购房款127,086,837元。

  2、和解协议生效之后,甲、丁两方立即签署《购买科贸中心八层商业房协议》。

  三、裁定情况

  《和解协议书》已经签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次和解,解决了本公司关于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的诉讼问题,同时对科贸八层房产进行了销售,目前本公司已经收到部分款项,本次和解的达成对当期损益具有正面影响。

  本公司将对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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