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2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刘毅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刘毅先生辞职后还将继续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公司对刘毅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2010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孟中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孟中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孟中良先生简历如下:
孟中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曾就职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管理会计、主管会计;2002年8月至2009年8月任山东天合管理咨询公司咨询师;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孟中良先生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31-82685200 传真:0531-82685201
电子邮箱:dshm@fincm.com 邮编:250101
通讯地址: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3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其他会议参加人。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胜军先生召集、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前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5日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及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若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承诺: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相关内容详见2010年9月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2010〕035号)、《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书》。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孟中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孟中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详见2010年9月21日巨潮资讯网。
孟中良先生简历如下:
孟中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曾就职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管理会计、主管会计;2002年8月至2009年8月任山东天合管理咨询公司咨询师;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4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钧先生召集、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经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前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5日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5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9月20日,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5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371,457.80元。
2010年5月10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使用 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上述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5日全部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及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
若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承诺: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5日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及存储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0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
三、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发表的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
四、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经核查后发表意见: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发行人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发行人财务成本,并且未违反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我公司认为,法因数控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是必要的、合规的。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