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10月1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0日以现场方式在大连召开。公司董事共9人,副董事长李云先生因无法取得联系而未参加表决,独立董事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胡俞越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表决,委托独立董事陈路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宫国魁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表决,委托董事汤闯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其余5名董事到场参加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 8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以 8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用不超过2000万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议案》。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来源,改善盈利水平,董事会决定终止2010年1月4日董事会四届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用不超过2000万自有资金从事股票大宗交易的决议》,同时董事会决定授权公司管理层用不超过2000万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具体操作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本授权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9日止。此外,董事会要求管理层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操作;(2)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汇报证券投资的收入情况;(3)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