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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8人,监事会主席余亦民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陈良训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万善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舒本娥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上表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数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险分红”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银保分红”四个证券帐户的合计持股数,该四个帐户分别持有29540053股、9846671股、9846671股和9846671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元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2009年8月31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明确待中国证监会批准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生效。2010年5月7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拟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内容: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201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09号)。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报备的复函》(苏证监函[2010]240号),并完成了章程工商备案手续。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于8月7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2.22009年8月31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公司业务综合楼(华泰证券广场)的议案》,批准公司投资16.38亿元左右,建设业务综合楼(华泰证券广场),该事项已于2010年2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7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管和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的代理下,华泰证券广场施工总承包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了招标。2010年7月26日进行公开招标的开标,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3285.18万元。2010年7月30日,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华泰证券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

  3.2.3 报告期内,公司有2只集合资产计划成立。2010年4月9日,公司第2只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智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中国证监会批复。2010年5月24日-6月30日,该集合计划进行推广。推广期内,客户参与份额为137285836.61份。2010年7月8日,该集合计划成立。2010年5月13日,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中国证监会批复。2010年8月2日-9月10日,该集合计划进行推广。推广期内,客户参与份额为1484764638.68份。2010年9月27日,该集合计划成立。

  3.2.4报告期内,公司核准99家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累计授信额度33074万元,信用交易量49473万元,期末融资融券余额5678万元。

  3.2.5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投资项目之一——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于2010年8月20日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投资通鼎光电,持有股份数5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份数的2.49%。

  3.2.6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城伟业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详见2010 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2.7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中期,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于1995年与本公司建立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向本公司交付了交易保证金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式返还所欠其期货交易保证金余额计人民币5021800元及相关利息。

  2、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7年第二和第三季度,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黄州办事处、麻城办事处、武穴办事处、红安办事处先后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黄冈营业部,要求返还合计金额53742851.4元的国债。经公司调查并经专业律师机构查证,原告主张的国债系被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挪用,与公司无关。亚洲证券挪用国债的事实已经亚洲证券清算组聘请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企业债专项清查报告》(中审审字【2005】第5156-10-3)确认;本案起诉前的2005年6至8月,原告已分别就诉讼所涉及国债向亚洲证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依法受理了亚洲证券破产还债一案后,原告又于2007年7月亦即其起诉公司等后,再次向亚洲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事实已充分证明原告的国债系亚洲证券挪用,且原告已明知。

  2005年4月,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托管亚洲证券经纪业务及其所属营业部,根据证监会《关于委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的决定》明确规定:华泰证券不承担亚洲证券的债权债务;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现场工作组、清算组、托管组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亚洲证券和处置亚洲证券资产属于亚洲证券清算组的职责。

  2009年3月,上述红安办事处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

  (2)2008年11月18日,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不履行与华泰联合证券之间的合同义务,拖欠款项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处置变卖其所持华泰联合证券的900万股股权,将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其对华泰联合证券的所欠债务。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该案进入中止审理阶段。华泰联合证券目前正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积极友好协商,力争通过调解解决此案。由于针对该笔债权早年已计提坏账准备,对本报告期内公司损益和利润无影响。

  (3)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占用营业部资金,以及因其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而被各地法院从华泰联合证券扣划现金后,拒不履行向华泰联合证券的偿债义务为由,于2003年12月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占用资金3,720余万元,中国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足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款导致的对华泰联合证券出资不足1,738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一审判决华泰联合证券胜诉,要求中国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华泰联合证券54584314.02元并承担诉讼费28万余元。因中国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0年8月,华泰联合证券向其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力图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程序最大限度追偿债务。由于针对该笔债权早年已计提坏账准备,对本报告期内公司损益和利润无影响。

  3.2.8 报告期内证券营业部新设、迁址等变化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报告期内营业部新设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报告期内营业部迁址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上列表中,1-8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0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其中:

  1、经上海证监局2010年2月4日“沪证监机构字[2010]65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158号5楼,2010年7月27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2、经上海证监局2010年2月4日“沪证监机构字[2010]66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村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新村路681号11楼,2010年8月13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3、经上海证监局2010年2月4日“沪证监机构字[2010]67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67号,2010年7月27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4、经上海证监局2010年5月26日“沪证监机构字[2010]29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上海市共和新路5199号1楼B室、15楼,2010年7月27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5、经江苏证监局2010年6月23日“苏证监机构字[2010]259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名称不变,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2010年9月30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6、经江苏证监局2010年7月2日“苏证监机构字[2010]28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第三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第三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399号天正国际广场6幢,2010年8月19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7、经宁夏证监局2010年9月27日“宁证监发[2010]15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解放东街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51号国控大厦,营业部相关证照期后办理。

  8、经天津证监局2009年12月17日“津证监机构字[2010]86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66号,2010年8月31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

  9、经广东证监局2010年6月1日“广东证监函[2010]472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番禺迎宾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番禺繁华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2号友谊中心第22层”,因物业门牌后变更,经广东证监局2010年8月13日“广东证监函[2010]767号”文批准,地址变更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1号友谊中心第22层”,营业部相关证照将于期后办理。

  10、经广东证监局2010年8月17日“广东证监函[2010]779号”文批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乐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好世界广场28楼”,营业部相关证照将于期后办理。

  3.2.9 报告期内公司IB 业务开展情况(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按业务规划处于开展有序、发展稳步的良好状态。截至9月底,公司已有44家证券营业部获得当地证监局出具的无异议函,业务覆盖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天津、河南、陕西、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宁夏、吉林等12个省市自治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8家营业部获准开展期货IB业务。截至9月底,共有25家营业部向当地证监局进行了期货IB业务开业验收申报,其中已有16家营业部获得当地证监局出具的无异议函,业务覆盖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省市自治区。

  3.2.10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了8000万元内保外贷款项的展期手续:

  2009年香港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拟采用内保外贷形式向香港本地银行申请贷款。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信用担保协议,由公司提供担保,再由招商银行于同日向永隆银行开出港币8000万元的保函,作为香港子公司向永隆银行申请取得港币8000万元后偿贷款的保证。后因永隆银行内部审核没有同意后偿贷款申请,改成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香港子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使用该项贷款,分三批用于客户融资,并于2010年9月办理了贷款展期手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的47家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有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60个月内;按照上海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2)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无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3)上海星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2009年7月公司新增的25家股东,即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36个月内;按照上海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4)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无增持行为的股东,即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澜集团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苏金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报告期内,上述有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东均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签字)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0-0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7人,实际表决董事1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同意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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