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编号:临2010- 043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日在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1256号,上海五四农场小木屋会务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

2、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4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682,345,58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65.0353%。

3、会议由董事长庄国蔚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4、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四届监事会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光明乳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提案》。

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反对股数反对比例弃权股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682,340,01699.9992%5,5020.0008%660.0000%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10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已于2010年10月23日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上披露。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管建军律师、陈懿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