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郑州鑫港酒店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412,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主持。公司10名董事、2名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76,412,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吉林雏鹰农贸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412,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冷鲜肉屠宰加工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412,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