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8、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37人,所持股份274,055,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45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2,583,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1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7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66%。公司5名董事和1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李艳楼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72,909,81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582%,反对1,14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417%,弃权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001%。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2、律师姓名:彭波、李艳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