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召开时间:2010年11月29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贵权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为586,195,424股,占公司总股本680,161,768股的86.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办理信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586,195,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申报总部企业资格的议案》
同意586,195,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许丽华、吴志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