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03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188,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60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130,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72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058,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公司继续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23,506,50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63%,其中现场投票107,130,082股,网络投票16,376,418股;反对1,681,119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81,119股;弃权1,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00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