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上午9:00。
3、会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4号综合实验楼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李海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海鹰先生、李劲松先生、谢春生先生、郑予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海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李劲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谢春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郑予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唐涛先生、谭宪才先生、蒋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唐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谭宪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蒋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非独立董事李海鹰先生、李劲松先生、谢春生先生、郑予君先生和独立董事唐涛先生、谭宪才先生、蒋承先生组成,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各被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于2010年11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苗卫东先生、李力先生、刘锐先生、李翀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黄继军先生、郝恩元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苗卫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李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刘锐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李翀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各被提名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于2010年11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83,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