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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污染案 或涉绿色维权诉讼 2013-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旗下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汀江下游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极大破坏。该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并未及时信息披露,故外界亦不知情。直到7月12日上午,紫金矿业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当天中午,新华网率先披露这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当天下午,在福建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水污染事件情况通报”。同时,事故发生地上杭县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直至当晚,紫金矿业才发布公告解释当天停牌的原因,发布《关于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突发渗漏环保事故的公告》。 2010年7月15日,该环境污染事件被中国证监会专项核查。7月20日,紫金矿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故对于紫金矿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根据司法解释,紫金矿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7月3日至7月1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7月12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紫金矿业投资者为: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1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7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紫金矿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14年5月11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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