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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为了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早在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环保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此次《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等上述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未达到环保标准的企业不能申请首发上市和再融资。
意见同时指出,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环保信息。
那么,到底有哪些信息是与环保有关,上市公司必须予以公开披露?《意见》明确,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等均属于此。
众所周知,自该意见公布以来,一些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的确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这些往往局限于行政处罚部分,相应的民事赔偿依然是空白。为此,近期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起草人,从事国内证券维权事业的五名律师提出《证券市场绿色维权宣言》,致力于推动绿色维权事业的进程。
在宣言中,发起人建议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律的修订工作,建议建立证券市场环境保护公益救助基金。他们建议将证券市场中隐瞒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人、责任人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虚假陈述行为人范围,将国家环保部及其各地派出机构作出的环境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范围,鼓励相关投资者提起证券环境责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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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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