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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3-1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行为。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同时,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坚持以金融为主业的发展方向。 《通知》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同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而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通知》明确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通知》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公司所持特定公司股份的债券。 《通知》强调,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直接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进行决策,并报财政部备案。 (据新华社电)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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