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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2014-034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庭审准备阶段; 2、本诉讼案涉案金额:32,385,344.80元,其中借贷纠纷金额:17,414,344.80元,合同纠纷金额:14,971,000元; 3、本诉讼案中青草地全部为被告; 4、本诉讼案中青草地五个账户被冻结,涉及金额为8,922,124.74 元。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草地")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75、176、177、200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知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李舒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弘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宁波豪煌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青草地借贷纠纷及叶朝荣诉青草地合同纠纷案件。 三、借贷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李舒亚诉青草地案: 起诉时间:2014年5月中旬 案件受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 受诉机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李舒亚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小道头38号 被告:浙江青草地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1、本案诉讼起因 青草地于2013年5月15日向李舒亚借款5,20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合同签订后李舒亚于当日分两次将该款转账给青草地。借款到期,李舒亚多次向青草地催要未果。 (以上内容根据李舒亚民事起诉状摘录) 2、原告李舒亚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200,000.00元,利息624,000.00元,逾期利息1,872,000.00元(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共计180天),共计7,696,000.00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弘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青草地案: 起诉时间:2014年5月中旬 案件受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 受诉机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弘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弘一广告") 法定代表人:邬爱群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新建路1号 被告:浙江青草地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1、本案诉讼起因 青草地于2013年5月16日与弘一广告签订《借款合同》,青草地向弘一广告短期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弘一广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青草地交付了借款。合同到期,弘一广告多次向青草地催讨未果。 (以上内容根据弘一广告民事起诉状摘录) 2、原告弘一广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6,63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570,7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67,974.8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用支出17,000.00元;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宁波豪煌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青草地案: 起诉时间:2014年5月中旬 案件受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 受诉机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宁波豪煌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豪煌装饰") 法定代表人:金永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楼309室 被告:浙江青草地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1、本案诉讼起因 青草地于2013年5月15日向豪煌装饰借款4,00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合同签订后豪煌装饰于当日将该款转账给青草地。借款已到期,豪煌装饰多次催要仍未归还。 (以上内容根据豪煌装饰民事起诉状摘录) 2、原告豪煌装饰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8万元,逾期利息145.60万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合同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4年5月13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 受诉机构名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朝荣 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云和镇梨园路33号西单元401室。 被告:浙江青草地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1、本案诉讼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营销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就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建设一期BT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同意就项目拓展、开发及资金使用等与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合作,原告负责前期的项目运作、洽谈,并积极实现被告的要求,使得项目具备被告参与或者实施的条件;被告作为项目的承接方,在达到其条件后,参与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实现被告与业主就项目签署相关协议书。如果被告承接项目采用BT方式的(总金额不低于3亿元),被告按照项目价款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另外,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项目运作、洽谈,并成功促使被告承接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建设一期BT项目,中标金额为465,700,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书》成立且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但是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以上内容根据叶朝荣民事起诉状摘录)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397.1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资产冻结情况 基于原告方诉讼保全的理由,青草地有五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涉及金额为8,922,124.74 元。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件。被冻结的仅属于青草地部分银行账户,该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影响青草地正常运作。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诉讼案的进展情况。 九、备查文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传票》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5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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