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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庭审激辩四问题

从目前控辩双方代理律师的态度来看,达成和解的难度较大

2014-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莎莎
  昨日,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审理。刘莎莎/摄

  证券时报记者 刘莎莎

  经历了前一晚暴风雨的洗礼,昨晨的阳光格外耀眼。

  昨日早上9∶10,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第31号审判法庭内,随着审判长赵铭琦开庭的话音落下,备受瞩目的佛山照明(00054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审理。

  因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只得分批审理,昨日的庭审仅是对佛山照明提起诉讼的1303位股东中一部分股东的诉讼开庭审理。其中,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代理了163名股东的诉讼请求,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代理了352名股东的诉讼请求,共计515名股东,诉讼金额达6200万元。

  证券时报记者留意到,因旁听席位有限,到场旁听的股东并不多。20个旁听席位座无虚席,媒体到会者较多,有部分晚到的旁听者唯有站着听庭。原告方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我们代理的原告方股东均未出席。”而作为被告方,佛山照明则有一位法务专员和一位办公室主任出席旁听。

  一方是代表原告515位股东出庭的2位律师,另一方是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9位律师。坐在庭审现场“针锋相对”的双方,就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二、原告方是否存在损失;三、如果在构成虚假陈述和损失的前提下,其损失是否与虚假陈述有关联性;四、若构成损失,其损失如何计算?原被告双方就各自观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

  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最后在审判长询问双方调解意向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但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调解的前提是看原告提出什么调解方案。”从目前双方代理律师的态度来看,达成和解的难度较大。

  虚假陈述与否?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佛山照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展开辩论。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7条:“针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虚假陈述罪。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重大遗漏性的虚假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不正当披露。”

  2012年7月5日,佛山照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证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其未披露与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而被责令进行公开说明。截至案发,被认定佛山照明未能及时披露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增加至16家。

  就16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担责标准?对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涉及金额足以构成虚假陈述。”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对其“重大性与否”展开一番论述。

  被告方律师认为:“与香港天际共同出资设立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事项,佛山照明已在日常公告中有所披露,只是未在年报中进行列明,此行为属于遗漏披露,该项目关联交易额为876.93万元,仅占常期投资净总额的1.9%。另外,关联交易中发生交易额最大的项目是佛山照明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担保,该项关联交易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33%。”由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认为不足以构成重大事件,因此不构成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且明确表明不应当予以赔偿。

  而就原告方律师统计,所有15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为6000余万元,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4000万元。被告方代理律师称:“所有的交易项目有审计报告中均有披露,只是没有就是否交易关系进行披露,且分项交易内容与同类业务占比非常小。”

  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在双发律师各自的辩论中,尚无得出结论。

  实施日如何确定?

  2012年7月6日被认定为揭露日,对此,原被告双方基本无异议。只有吴立骏律师认为:“应有两个揭露日,因为佛山照明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书的时候,是分为两个阶段的。一是2012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佛山照明与其中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的遗漏披露进行处罚,另一个阶段则是2012年11月5日,与剩下11家关联公司关系隐瞒的处罚决定。”

  争议最大的则是对实施日的认定。吴立骏律师及王智斌律师一致认定2010年7月15日为实施日,即关联交易发生日。而代表被告方佛山照明出庭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认为:“2010年7月13日,是佛山照明与香港天际共同出资设立青海佛照利能源之日,876.93万元的投资金额尚未达到必须披露该项目的标准。在2010年11月5日,佛山照明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担保,由此触发公告条件。应将2010年11月8日,认定为实施日。”

  因揭露日和实施日的确定,对于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成立的情况下,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计算应是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揭露日更成为原告是否具有赔偿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目前来看,原被告双方对此仍存在较大分歧,由此也意味着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量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直接因果关系?

  参考过去的东方电子案、山东德棉案,在虚假陈述是否对投资者损失造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论述中,都少不了对系统风险的阐述。

  何为系统风险?中国、甚至国际金融市场对中国股市造成的影响,经济波动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公司经营风险导致的股价波动等等,这些都成为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因素。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将2010年~2013年间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大盘走势、申万电子的走势以及同行业公司的走势,与佛山照明的股价波动图进行比对,发现其走势有着趋同性。在佛山照明股价下跌的影响因素中,系统风险造成的影响较大。

  原告律师则认为,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行为是造成其股价下跌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在揭露日之后购买公司股票的持有人,期间造成的损失应由佛山照明来承担。

  不过,也有佛山照明的现有股东呼吁,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不管最终结果怎样,对现有投资者来说都是不利的,因为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股价的好坏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司的业绩和以后的发展前景决定,此次诉讼造成的公司效率下降、资本融资能力降低,都将对当前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自1993年上市以来,佛山照明共实现三次融资,融资总额达8.9亿元,而20余年间,却完成现金分红近36亿元。被告方代理律师吴顺勇告诉记者:“中国证监会给予佛山照明的行政处罚,确实认定了佛山照明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违规,但并不是说只要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必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确立,进而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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