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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休假立法 保障公民休假权 2014-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应当摒弃“加班为荣”的上班文化,严格规范加班行为,遏制朝九晚“无”现象。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加快落实。 尊重公民的休假权是宪法宣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休闲度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时代特征。欧洲人普遍信奉“度假权神圣不可侵犯”。欧洲的夏季假期大致从每年的7月开始延续到9月初,冬季假期从12月圣诞节前持续到来年的1月。欧洲人通常会在签署工作合同时,就明确假期和付薪假期的天数。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不少国家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英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国家,早在1802年英国政府就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1993年,欧盟出台了《工作时间指令》,要求成员国通过设定自己的最高工时来保障欧盟工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就应当摒弃“加班为荣”的上班文化,严格规范加班行为,遏制朝九晚“无”现象。在工作任务一定的情况下,工作效率的高低往往决定了工作时间的长短。关键是要向八小时要效率、出成绩,加班加点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而不应该成为常态。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劳动必须适度,过度劳动是不符合人性的。在“过劳死”悲剧现象时有发生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日趋普遍的劳动者过度劳累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尽快达成适度劳动的社会共识,大力倡导适度劳动,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完善适度劳动的法律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对违法违规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的追究机制。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真正落实带薪休假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虽有带薪休假的法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这导致民众放假集中、出游集中,造成交通拥堵、景区瘫痪等问题。现行劳动法仅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应予以改进。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下放放假安排权,突出“灵活休假”特点。灵活休假大势所趋。国务院的假期安排应该更加突出指导性和灵活性,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不妨下放放假权,每年发布一个指导性的放假安排,允许各部门、行业和单位拥有一定的放假自主权,合理安排放假时间,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员工诉求,适当调整工作日和休假期。 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应当有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意见》提出,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负责,提出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但并未提及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时间。建议国务院就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出台专门的文件,而不仅仅在旅游业发展的文件中寥寥数笔带过。 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基本前提是要加快休假立法,健全和完善休假法律法规制度。目前有关休假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必要为公民休假专门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乃至法律,让休假权的保障真正有法可依。 期待休假立法尽快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休假法律法规制度,为促进全社会依法休假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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