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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2014-1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天津磁卡:

  曾因违规三度受罚

  2014年10月29日晚,天津磁卡公告称,当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历经一年的调查,天津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津磁卡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73%的股权,但天津磁卡长达七年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二、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生效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天津磁卡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天津一中院起诉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此前天津磁卡因信披违法已于2003年、2007年两次遭证监会处罚,如今再次因信披违法被证监局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5年就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天津磁卡,庭外和解获得赔款,极大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津磁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津磁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津磁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康达新材:

  上市前隐瞒利润下滑

  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有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顶格处罚康达新材,充分显示了其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尤为重视。

  康达新材发布的处罚公告显示,2011年12月26日公司过会。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下滑。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康达新材刻意隐瞒利润下滑,直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误导,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康达新材理应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另外,公告还显示,证监会同时认为康达新材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上市公告书》,并在其中附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万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万元,调增比例为83.37%。

  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7月5日之前买入康达新材,并且在2013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资格发起索赔,要求康达新材及相关高管等其他责任主体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据了解,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立案调查之时,华荣律师事务所就已经开始征集投资者的维权诉讼。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行政处罚后,显然已经符合法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许峰律师表示,将尽快向法院提交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目前该律师事务所还在继续面向全国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ST新都:

  隐瞒多项重大事项

  2014年11月12日晚,*ST新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事项。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对外签订1笔重大借款合同、3笔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公司原董事长代表*ST新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均应当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2012年12月起,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或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等提起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借款或对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涉案金额约4亿元等。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ST新都所涉重大诉讼事项应依法予以披露,但公司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ST新都未依法披露对外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和相关借款、担保引发的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局决定对*ST新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5月16日*ST新都最高价为8.45元,此后股价持续下跌。在立案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即2014年4月28日收盘价仅4.43元,当日跌幅3.7%。在公司长达三年多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新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ST新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ST新都隐瞒重大借款、重大担保及重大诉讼长达三年。其中,重大借款、重大担保总额近2.8亿元,重大诉讼涉案金额约4.6亿元,证监局虽予以60万元顶额罚金,但依然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新都股票,并在2014年4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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