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该给自学自考驾照亮绿灯了 2014-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有关部门既不禁止深圳、广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国统一推行个人自主申请驾考,这种暧昧的态度实在匪夷所思。
近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车驾管工作时表示,将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笔者认为,该给自学自考驾照亮绿灯了!有关部门应当顺应民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把驾考作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现实突破口,把自主申请驾考的权利放出权力的笼子,取消驾校强制培训这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做法,尽快实现自学自考驾照。 从法律上讲,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也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严肃而重大的法律问题。 去年地方“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曾提交了《关于依法取消本市驾校强制培训的建议》的书面意见,郑重建议应允许个人自行申请考试、申请驾照。南京苏女士对于自学驾驶技能不能参加驾考一事,曾向当地玄武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社会舆论普遍站在苏女士的一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放开个人申请驾考。 想拿驾照必须先参加驾校培训,否则纵然你从亲友那儿拜师学艺学得再好也白搭——这一直是中国申领驾照的所谓常识。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而貌似理直气壮的驾校强制培训却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显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难道主管驾照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驾校强制培训可谓弊端多多,尤其是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媒体曝光的广东湛江车管所集体腐败丑闻就令人触目惊心,数十名考官明码标价收红包高达2100万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反腐败的杀手锏。具体到驾考领域,就是要把驾照许可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去,取消于法无据的驾校强制培训。 其实,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明确驾校强制培训违法的个案,这就是著名的“樵彬诉深圳市车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没有驾校培训记录申考驾照被拒,随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成功申领了驾照。樵彬成为我国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 目前国内只有深圳、广州等地有限放开个人自主申请驾考,有关部门既不禁止深圳、广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国统一推行个人自主申请驾考,这种不负责任的暧昧态度实在匪夷所思。 政府一直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而有关部门却让驾校强制培训这个于法无据的违法做法长期以来大行其道,允许一个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违法做法长期存在,亵渎《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尊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试问这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在“违法行政”?这里面是否有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既得利益的纠葛?希望有关部门真正从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尽快取缔驾校强制培训的做法,全面放开“个人自行申请驾考”,善待和维护公民自学考驾照的权利。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