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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02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15日以电话通知与书面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2015年1月25日下午15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持。经到会董事认真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年报全文及摘要。

三、审议通过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五、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六、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60,762,132.19元,盈余公积金为93,560,028.81元,资本公积金为195,839,898.98元。董事会拟决定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

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建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目前于全国各地的项目大部分处于工程在建期,2015年广州的嘉盛大厦项目、东华西路项目等项目都处于开发中,本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运作,计划于2015年向银行新增贷款计划。为了操作方便,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申请以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限额内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子公司2015年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按需分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的贷款额度,具体时限从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2015年仍有新增银行贷款计划,由于该部分子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除提供抵押物之外,仍有可能需要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操作方便,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申请以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2015年在原有担保总额的基础上,在新增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限额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包括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以后的借款担保),该授权只限于为本公司其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包括2014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的子公司新增贷款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内由董事会根据2015年生产经营情况机动分配。

主要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项目投资,销售、出租和管理高级商品楼宇,企业经营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水电、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楼宇清洁服务、建筑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批发贸易(国家专营志控商品除外)。注册资本12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928,592,252.53元,净资产为:307,288,257.45元。

2、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具体按A2014044011103号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建筑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注册资本108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93,126,097.76元,净资产为:135,024,865.33元。

授权期限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权限内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会产生短期的资金闲置情况,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利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好、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短期金融理财产品,期限为董事会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经营管理层可用于进行短期金融理财产品投资的金额不得超出董事会的权限,即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具体计划为: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的最终实际收益有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操作。公司将及时跟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本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专门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十二、审议通过《注销子公司广州粤东铧矿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粤东铧矿业有限公司,因成立至今并未发生实质性经营业务,为了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架构,公司拟注销该子公司。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提出修改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原公司章程第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地点应设于公司所在地,如因特殊原因也可租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其他临时会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地点应设于公司所在地,如因特殊原因也可租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其他临时会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10、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原公司章程第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修改后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九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就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1原公司章程第二百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股东大会用特别决议进行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被投资单位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2013年12月31日
陕西高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630,155.43
长期股权投资-11,630,155.43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出具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出具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详见《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5-004号)

十六、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有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东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置业)应收陕西中远医保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简称中远医保)款项14,815,000.00元。中远医保为西安置业的小股东,与我司共同开发陕西中远医保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西安置业共向中远医保垫付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14,815,000.00元,根据协议垫付款应由中远医保通过项目股东分红返还。由于该项目至今未正式启动,且该项目后续能否开发,公司上述垫付款项能否收回都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决定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以前年度已按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1,331,500.00元,2014年度补提13,483,500.00元。

十七、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和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2012】91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配。

2、由于存在行业特性,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以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03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15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本次事项为本公司预计2015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提

交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仅为对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保授权事项,若股东大

会通过该项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此后该授权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做出具体公告。

●该项授权期限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止。

一、担保情况概述

1、鉴于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2015年仍有新增银行贷款计划,由于该部分子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除提供抵押物之外,仍有可能需要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操作方便,本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以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2015年在原有担保总额的基础上,在新增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限额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包括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以后的借款担保),该授权只限于为本公司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2014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的担保。

2、具体的子公司新增贷款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内由董事会根据2015年生产经营情况机动分配。

3、本次仅为对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担保授权事项,若股东大会通过该项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此后每一次关于该授权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做出具体公告。

4、授权期限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项目投资,销售、出租和管理高级商品楼宇,企业经营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水电、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楼宇清洁服务、建筑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批发贸易(国家专营志控商品除外)。注册资本12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928,592,252.53元,净资产为:307,288,257.45元。

2、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具体按A2014044011103号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建筑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注册资本108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2,977,741.85元,净资产为:135,024,865.33元。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授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416万元,其中:

①公司为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商业集团公司申请委托借款的1.5亿元提供担保,本次关联担保是公司为加速推进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标的资产的开发进度,尽快产生经济效益而产生;并且借款资金均用于本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的项目公司本身,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粤城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下属控股矿业公司郴州市城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以及云南鲁甸八宝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此次担保的反担保,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粤报字【2014】第40388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粤报字【2014】第40389号审计报告,郴州市城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86,971,325.45元,云南鲁甸八宝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5,914,676.24元。

②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全部是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5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04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仅对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被投资单位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2013年12月31日
陕西高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630,155.43
长期股权投资-11,630,155.43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出具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出具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会计变更事项发表的《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5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05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月2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国贴主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2014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能勤勉尽职,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必要和合理的;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价格合理,没有发现内幕交易,也无损害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5、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年报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一)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的防范了经营风险。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被投资单位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2013年12月31日
陕西高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630,155.43
长期股权投资-11,630,155.43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出具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18号),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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