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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将试点 维权增加新途径专家指出,行政和解成本低、效果好,有利于投资者维权 2015-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继民事诉讼制度之后,投资者从3月29日起可通过另一种途径——行政和解制度获得直接赔偿。昨日,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资本市场将正式试点行政和解。 《实施办法》共39条,分为5章,一方面,确定了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还制定了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和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几个环节。证监会内部由行政和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和解,与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此外,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据了解,自2014年12月19日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就提出要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咨询机制,而最终版《实施办法》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了多方面修改,包括将“行政相对人自收到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行政和解”的规定改为“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不予受理”。增加规定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了专家咨询机制,规定证监会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和解协商过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规定了行政和解程序终止的情形。增加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请后,证监会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和解申请等。 “正式颁布的最终版较此前征求意见稿更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在当前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由证监会出面进行的行政和解,相比法院的两审终审程序,行政和解算是成本比较低、效果好、副作用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维权的胜算,提高执法效能。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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