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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将自定商业车险条款费改有助行业摆脱亏损窘境 2015-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曾福斌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近日,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车险费率改革深入,中大型车险公司机会更多,进而提升它们自主定价能力,开发更有竞争力的产品。 《方案》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改革试点地区,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方案》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 事实上,《方案》的推出利好整个车险行业。之前的商业车险市场是由保险业协会统一制定四个费率条款,由产险公司自己选择费率条款,四个条款差别不大。近年来,受通货膨胀、汽车维修配件工时价格持续上涨、人伤赔偿标准上升、自然灾害频发等外部因素影响,产险行业赔付率不断攀升;其次,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销售费用上升较快,车险行业步入整体亏损边缘。 保险行业研究员王宇航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车险费率条款的调整不能及时跟上,是导致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此前之所以会统一由保险业协会制定费率条款,是因为险企自主定价导致的行业恶性竞争。 不过,上述《方案》要求保险业协会建立动态的车险费率调整机制,同时要求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市场实际情况的偏离度。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恶性竞争所导致的全行业亏损状况。 《方案》称,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王宇航称,这一方面是防止一放就乱,同时也给了产险公司创新的空间。产险企业自主定价鼓励有创新力的企业推出有竞争力的车险产品,改善车险行业现状。但由于差异化的车险费率条款需要一个市场检验的过程,短期内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随着车险费率改革的深入,中大型车险公司机会更多,因为它们对赔付数据、用户驾驶习惯、车型出险情况等数据掌握得更多、更精准,加上服务方面的优势,将提升它们的自主定价能力,开发更有竞争力的产品。”王宇航称。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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