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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生育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国华
【经济钩沉】 繁衍应该是人类生而自由的一部分,但被为当作生产力的一部分进行配置古已有之。 中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人口统计数字出现在公元2年(西汉平帝年间),当时全国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户,五千九百五十八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明朝达到两亿,民国时应该是四亿(那时常有四万万同胞齐努力之说),上世纪50年代初统计数字为六亿左右。 也就是说,在此前的1900年,人口一直是缓慢增长。由于战乱频仍,瘟疫时发,生产力低下,人口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有了人,才能创造大量财富。反过来,人口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人数上去了,证明生产能力提升了。因此当政者是多么希望人口增加啊。 所以,我国历史上的计生政策都是鼓励生育的,虽然清朝人洪亮吉在《意言·治平篇》中提出过要重视人口过剩问题,但基本属于边缘言论乃至被视为哗众取宠,从没被讨论过,采纳过。 古代当政者的计生措施具体如下: 鼓励早婚,限制、惩处晚婚。早婚在我国有着广泛的民间基础。《孔子家语》中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古代环境恶劣,长寿者少,人到七十古来稀,相应地成熟也早,男性十六岁,女性十四岁,都可以算作成年人(古代计算年龄多按虚岁,若按周岁算就更小了),要尽早结婚,承担家庭责任。 早在春秋末年,越王勾践就规定男子二十岁应娶,女子十五岁应嫁。到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十五岁娶,女子十三岁嫁;明朝是男子十六岁娶,女子十四岁嫁(改),年龄都在十多岁。如果不按时嫁娶怎么办呢?《宋书·周朗传》中说,“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女子十五岁没有嫁出去,家人有罪,应该连坐。够狠吧?司马炎更绝,《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下诏,“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到时不嫁,地方官有权拉郎配,随便找个剩男嫁过去。西汉惠帝时则采取经济制裁法。女子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而不婚的,按五倍征收算赋(人头税),什么时候嫁出去才算完。结婚早则生育早,生育早则人口更新快,早婚对多生的效果显而易见。 禁止溺婴。古代溺杀婴儿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福建浙江一带。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担心赔嫁妆,溺杀女婴;害怕多子分家,溺杀男婴;赋税严重,养不起;生下的是残疾婴儿,不想承担抚养责任等。总之大多因为穷困。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社会自发调节人口结构的一种方式,尽管残酷。好在政府对此行为是禁止的。《宋史》中记载: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 ;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保住孩子诚然是出于人道主义,但客观上是保住了社会资源。 鼓励再婚。我国古代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好女不嫁二夫”的说法,貌似推崇从一而终。但实际上,民间的再婚不受什么约束,甚至受到鼓励。传统文化中颇有一些类似口是心非的理念。更重要的是,皇室女儿屡屡再嫁。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初嫁曹寿,曹寿去世后,改嫁夏侯颇,夏侯颇死后,又改嫁卫青;汉宣帝的女儿敬武公主初嫁富平侯张临,再嫁临平侯赵钦,赵钦死后,又嫁高阳侯薛宣。有人统计,唐代一共有210位公主,结过婚的130位,这中间只嫁一次的有100人,再婚“二嫁”的有27人,“三嫁”的有3人。皇家的示范效应比多少宣传推广都有效,所谓上行下效。而寡妇再嫁,符合人性,亦能配置社会资源,提高生育率。 此外,各朝各代在安置流亡人口也多有努力。此行为虽不能直接增加人口,但生活状况改善后,人口肯定会增长。 想来,繁衍应该是人类生而自由的一部分,但被为当作生产力的一部分进行配置古已有之,只是如何配置需要智慧与同理心。 (作者系深圳作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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