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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31 股票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6-22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顺发恒业 股票代码:0006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顺发恒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顺发恒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航民集团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航民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航民集团持有航民股份(SH:600987)32.9%、第一创业(SZ:002797)7.06%的股份,除持有上述航民股份、第一创业的股份和参与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外,航民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9日出具了《关于核准顺发恒业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5号),批准顺发恒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7,975,000股。鉴于顺发恒业已于2016年5月10日实施完毕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已调整为不超过26,622.2961万股。航民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26,622.2961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航民集团持有顺发恒业的股份比例为10.94%。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顺发恒业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因航民集团参与顺发恒业非公开发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达到10.9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到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顺发恒业2014年3月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14 年4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8月21日和2015年9月8日,顺发恒业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调整后的方案,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2015年8月21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8.99元/ 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7,797.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60,000万元。鉴于顺发恒业已于2016年5月10日实施完毕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由不低于8.99元/股调整为不低于6.01元/ 股,发行数量将由不超过17,797.5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26,622.2961万股(含 26,622.2961万股),其他方案内容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5年11月4日,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5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顺发恒业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5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给予核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航民集团通过参与顺发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上述股份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顺发恒业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重庆 签署日期:2016年6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重庆 签署日期:201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16-23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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