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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从共识转化为制度 2016-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所谓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德性。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戕行为。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的“立足之基”。有信用者昌,无信用者亡。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本。在传统价值观念逐渐淡薄的今天,法治对于转型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讲良心、讲诚信的社会信用关系的重构,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挥法治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要树立法律权威;二要建立社会诚信行为规范体系;三要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实信用是值得褒扬的优良美德,全社会要营造一种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意见》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失信行为无异于企业自毁形象自掘坟墓的自戕行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食品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食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理念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企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信用惩戒贵在落实。例如,近年来有关部门曾联合对失信的被执行人(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收效颇好。惩戒措施通常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社会诚信建设不止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需要为诚信建设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不仅仅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更有必要尽快建立一个让共识转化为常态的制度。 一言以蔽之,要通过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彰显司法权威,倒逼“老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让真正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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