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2008年11月27日上午9: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黎明先生
4、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257号金沙江大酒店2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257号金沙江大酒店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60,00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00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胡黎明先生主持,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420股,弃权201股。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420股,弃权201股。
3、审议《关于增补施学群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420股,弃权201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