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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新股发行注册制 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013-1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见习记者 程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无疑给新股发行制度安排提供了思路,也给资本市场发展确立了方向,成为金融领域改革的一大看点。

  截至目前,我国实施核准发行体制已逾13年,如果说核准制改变了以往审批制下发行计划额度的硬性规定,确立了准市场化准入模式,那么注册制就是在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的基础上完全市场化,做到首次公开募股不审也行。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注册制下,上市时间将大为缩短,上市公司股票不再是稀缺资源,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将给投资者提供判断企业价值的充分信息,把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让投资者来给出合理的上市定价。而过高的定价和不被投资者看好的企业即使通过注册登记,发行也可能失败。

  需要强调的是,注册制并不是企业自由上市的狂欢,上市企业需要面对的是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根本不会放松的实质性审查。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注册制之下,证监会的职责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审查重点将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来。事后监管会更加严格,信息披露的要求会更加明细,财务报告的审查门槛也会进一步提高,重在遏制包装和粉饰业绩。

  让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这显然是新股发行改革的目标。众所周知,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但在中国,受中小投资者比例过高、价值投资理念还未建立等因素影响,注册制仍属新鲜事物,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有待完善。

  首先,要把注册制所要求必备的退市制度纳入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总体制度框架之中,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一旦企业盈利状况等得不到改善,信息披露不合规,触发退市条款就要坚决退市,做到有进有出,形成市场自然流动。

  其次,对那些造假和披露虚假信息的公司、中介和个人,注册制需要配以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机制。用制度化的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惩罚措施,使那些因代价过小铤而走险的新股发行投机游戏真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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