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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优先股不计入市值申购 2014-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就《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优先股上网公开发行的,采取资金申购方式,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所持有的优先股不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 根据意见稿,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所发行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该细则;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转让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优先股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证券账户号码、优先股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数量等内容。投资者参与优先股的认购、交易和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中国结算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 同时,对于合格发行人申请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时,除了递交优先股登记申请等基本申请材料外,持有人类别为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对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其持有人申请转换完成后的普通股最小单位为一股,发行人应在优先股转换起始日两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提出办理有关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申请;在优先股转换前,发行人应公告明确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优先股转换后剩余不足转换为一股普通股部分的资金由中国结算代为划付等。 不仅如此,普通股发生退市、转板等情形,对应的优先股参照普通股办理相关的登记存管手续;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也参照该细则申请办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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