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4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4月11日一2019年0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4月1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4月11日下午15:00一2019年0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芦庵公路1511号兴瑞科技2号楼4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126,357,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72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26,33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6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6,9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1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9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5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关联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关联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关联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香港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关联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川、王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