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6 股票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0-00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0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6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 实到董事 7名,会议由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与上述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0-003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3万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1,019,44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66,610,3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0年7月6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帐号:338040100100131946。截止201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0,787.2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存储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明细如下: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期限24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期限24个月;以四笔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分别为5000万元,共20000万元,开户日期同为2010年6月25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期限6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787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期限7天。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帐号73010122000338989。截止2010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37,371万元。公司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科技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后,将上述专户存储资金通过增资方式至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专项账户存储,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将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崇远、徐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华泰联合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