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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0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2010年10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10月19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上市后一个月内须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事宜。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事先经由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程序和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再次审议通过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现行的《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四、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再次审议通过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现行的《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三条修改前: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第三条修改后:公司于2010年9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50万股,于2010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修改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六条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100,000元。

第十七条修改前: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修改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修改前: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第十九条修改后:公司股份总数为400,1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0,100,000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一百七十条修改前:公司指定《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般七十条修改后: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前: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后: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前: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后: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前: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后: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前: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后: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其他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0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0年9月19日将募集资金净额1,104,410,600.00元存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2001628636059108666。(详见公司临2010-005号“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募投项目ERW660焊管项目是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常宝德胜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德胜”)实施,根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常宝德胜已在下表所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号专户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32001628636059108289募集资金存储

常宝德胜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常宝德胜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2863605910828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ERW660焊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常宝德胜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常宝德胜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常宝德胜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常宝德胜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常宝德胜授权中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倪霆、葛绍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常宝德胜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德胜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德胜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常宝德胜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常宝德胜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常宝德胜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常宝德胜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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