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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19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3年6月4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董事12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鉴于重庆莱宝将具体使用该募集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以截至2013年6月7日余额计,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净额 1,711,942,131.31 元(含存储利息)对重庆莱宝进行增资,其中3.5亿元用于增加其注册资本,即其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亿元,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上述对重庆莱宝增资事宜系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相关事宜,因此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关于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1)于2013年6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3年3月2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13-008)。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重庆莱宝将具体使用该募集资金。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03),重庆莱宝近日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依据有关规定,同意重庆莱宝、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存储的资金,分别转至重庆莱宝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将予以注销;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的权利及义务即终止。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2)刊载于2013年6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及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截至2013年5月31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鉴证,公司以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59,292,334.76元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厂房建设、部分设备及工程等进行了先期投入。经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59,292,334.76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实施的意见。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0)于2013年6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3年6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宜符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及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增资概述 1、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投资建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11年11月,公司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持有100%的股权;重庆莱宝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触摸屏、真空镀膜玻璃、平板显示器件及电子产品;上述产品制造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2-027),重庆莱宝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后续将具体使用该募集资金。以截至2013年6月7日存储专户余额计,拟将非公开发行全部募集资金净额(含存储利息)对重庆莱宝进行增资。具体方式是:以人民币3.5亿元用于增加重庆莱宝的注册资本,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计入重庆莱宝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重庆莱宝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人民币1.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亿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为此,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重庆莱宝增资的议案》。 3、投资行为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鉴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相关事宜,因此本次对重庆莱宝增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介绍 本次对重庆莱宝增资的投资主体为本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本次增资后重庆莱宝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5、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触摸屏、真空镀膜玻璃、平板显示器件及电子产品;上述产品制造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6、法定代表人:臧卫东 7、经营期限:20年 (二)出资情况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711,942,131.31元(以截至2013年6月7日计,含存储利息)现金方式出资,其中以人民币3.5亿元用于增加重庆莱宝的注册资本,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计入重庆莱宝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重庆莱宝的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人民币1.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亿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三)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及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2年末,重庆莱宝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分别为16,011.00万元、1,019.02万元、14,991.98万元;鉴于处于基建阶段,2012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净利润-7.80万元。 截至2013年3月末,重庆莱宝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分别为34,455.51万元、19,490.11万元、14,965.40万元;鉴于处于基建阶段,2013年1-3月未产生营业收入,净利润-26.58万元。 四、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增资目的: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庆莱宝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后续将具体使用该募集资金。以截至2013年6月7日存储专户余额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拟将非公开发行全部募集资金净额(含存储利息)对重庆莱宝进行增资。 2、增资事宜对公司的影响:对重庆莱宝增资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交由该子公司具体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做强主营业务,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对重庆莱宝增资风险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障碍。后续,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及重庆莱宝将与有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将及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存储等方面管理,促使该子公司稳步推进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02号文件核准,2013年2月26日,公司向包括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4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6.52元/股,共募资人民币1,741,538,400.00元 。2013年3月5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99,702,212.00元。 一、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3-003),2013年3月20日,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13-008)。截至2013年6月7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上表中存储合计金额1,703,657,632.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1,699,702,212.00元相差3,955,420.00元,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含应支付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股份登记费及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等)尚未转回公司的结算账户所致。 二、本次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及募集资金拟存储情况 根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为便于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对重庆莱宝增资后,根据有关规定,重庆莱宝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并由本公司、重庆莱宝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此,本公司、重庆莱宝拟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募集资金拟存储情况如下(以2013年6月7日计):
备注:上述存储金额含本公司存储专户2013.3.4~2013.6.7的存储利息;实际存储金额以2013年6月8日转入该专户的余额为准。 三、重庆莱宝存储专户开设及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重庆莱宝(以下简称“甲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拟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以下合称“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原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的募资专户存储的资金,分别转至重庆莱宝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将予以注销;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的权利及义务即终止。 (一)存储专户开设情况 1、重庆莱宝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4501549003,存储金额以2013年6月8日由乙方存储专户实际转入甲方存储专户的余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述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重庆莱宝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040100100184787,存储金额以2013年6月8日由乙方存储专户实际转入甲方存储专户的余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述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重庆莱宝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020229200007422,存储金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为实施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存储部分募集资金,承诺上述智能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智能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共同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重庆莱宝、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3-0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702号文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7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41,538,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99,702,212.00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4日全部到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5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6月7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上表中存储合计金额1,703,657,632.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1,699,702,212元相差3,955,420.00元,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含应支付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股份登记费及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等)尚未转回公司的结算账户所致。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尽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截至2013年5月31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及拟置换金额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2493号)。 四、相关审核程序和意见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9,292,334.7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李淳先生、柳木华先生、屈文洲先生和张百哲先生就上述置换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是:经审核,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宜符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及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会议决议是: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宜符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及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359,292,334.76元,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2493号)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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