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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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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3年6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81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1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 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000286。

  10.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信用季季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2.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3.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8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宜。

  16. 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理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9.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0.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首先,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此外,本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基金终止或合并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

  基金代码:000286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健的当期收益和总投资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13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下转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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