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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0-024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债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于2010年7月1日刊登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0年7月6日下午2: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2人,代表股份312,528,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4,662,718股的31.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299,918,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4,662,718股的29.85%;参加网络表决的股东共计429人,代表股份为12,609,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4,662,718股的1.2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黄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以利于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除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年6月19日)。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02,750,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反对票8,96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弃权票816,8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2、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具体发行价格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确定,但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5.20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02,462,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反对票9,563,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弃权票502,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7,500万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在区间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02,747,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反对票8,954,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弃权票826,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黄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者公司所在地董事会秘书室等。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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