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10月7日(星期四)9: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394,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徐元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议案》,其中公司总经理徐元生、公司副总经理陈吉强、公司副总经理惠建明、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建忠的基本薪酬(税后,含董事薪酬)因涉及到董事薪酬,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故此次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制定《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二、关于不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元生2010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元生2010年度基本薪酬人民币1.5万元/月(税后,含董事薪酬)。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审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吉强2010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吉强2010年度基本薪酬人民币1 万元/月(税后,含董事薪酬)。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五、审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惠建明2010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惠建明2010年度基本薪酬人民币1 万元/月(税后,含董事薪酬)。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六、审议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朱建忠2010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朱建忠2010年度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 万元/月(税后,含董事薪酬)。
同意票47,39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李辰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