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3年8月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环球观察TitlePh

股东积极主义:共同基金新趋势?

2013-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Gregg Wolper 梁锐汉

  一般来讲,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是一种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而向公司管理层施压的一种投资策略,行使股东积极主义的股东就被称为积极股东。股东积极主义最早出现在1970年代的美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行使股东积极主义方面不乏新鲜案例,对冲基金更加是股东积极主义的一个积极践行者。

  不久前,戴尔的创始人及CEO迈克尔·戴尔提出,希望在私募股权公司的帮助下实现公司的私有化,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一些主要股东的反对。当投资者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冲突时,共同基金通常并没有参与其中。但在戴尔的事例中,负责管理长叶基金的东南资产管理公司却是一个主要参与者。

  在今年五月中旬,东南资产管理连同投资大鳄卡尔·伊坎公开提出了一个全新计划,以期替代迈克尔·戴尔向戴尔的股东及董事会所提出的计划。虽然作为股东的共同基金管理人是很少如此积极的,但这一现象并不是闻所未闻。最近,海外媒体注意到,一些大型的共同基金企业已越来越重视其基金组合中所持股票的公司治理问题,尽管是以争论较少或较为隐秘的方式进行。

  投资者可能会好奇,究竟什么是股东积极主义呢?为什么共同基金要采用这种策略?

  不成为积极股东的原因

  正式来说,当投资企业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文件,正式将股东身份由“消极”转为“积极”时,股东主义就产生了。这通常意味着,该股东将会在诸如是否对一个重要行业进行减持或是否接受对公司的收购价等公司重大管理决策中发挥作用。

  但股东积极主义还可以从更广范围上来解读。投资者不一定要采取上述正式行动,而诸如通过与最高领导层进行私下会谈,提出出售某部门或加速海外扩张的建议。也就是说,当提及股东积极主义时,它不仅意味着在定期的代理投票中投支持或反对票,同时也意味着通过与CEO的会谈友好地提出建议。

  成为积极股东的不利之处实在太多了,最重要的一点是,成为一名积极股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是那些拥有专业人才的共同基金及投资组合经理,也要考虑成为积极股东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与所带来的潜在回报之间的比例。特别是当对该公司的持有量只占基金组合很少一部分时,由此带来的对剩余部分注意力的分散显然是一个风险。

  成为积极股东的另一个坏处在于,它限制了投资的灵活性。当某基金的投资额超过某个点时,就会被认为涉及内幕交易,或者基金经理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嫌疑,就会立即停止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而且基金经理并不喜欢长时间受到束缚,尤其是当该只股票的价格在剧烈波动的情况下。

  此外,股东积极主义也是要耗费货币成本的,特别是当纠纷要交由法院调解的情况下。

  最后一点是:如果一个基金管理人被认定是煽动者的话,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不愿意与其基金经理或是分析师进行常规的友好会谈,以此来避免他们获取公司内情和战略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基金经理更倾向于以非公开非正式的方式提供意见或建议,而不通过向美国证监会正式递交文件的方式来参与公司决策的原因了。

  由于上述及其他原因,共同基金经理,包括那些偶尔追求积极的投资者,在不满管理层决策时,通常都会选择出售所持份额,而不是采取积极参与方式来尝试影响管理层的决策。

  采取积极主义的好处

  既然激进方式有那么多不利之处,为什么还要选择积极呢?因为当基金经理确信其组合中某公司股票的价值被低估,而且某种改变能够推动股价上升的时候,他们就会认为积极参与公司决策是有意义的。他们认为,简单地抛售他们认为被低估的股票,是对基金持有人的失责。

  然而,即使有这样的信念,也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例如,该只股票必须是基金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基金经理多么确信该只股票被低估了,如果其所占比例仅仅只有1%的话,那么是不值得采取积极方式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采用积极主义的共同基金经理通常其基金组合是比较集中的。

  另一个因素就是成功的几率。该只基金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足够大?其他主要股东是否会支持你的提议?如果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话,那么积极主义就很可能不是一个谨慎的选择,不管其他支持的理由是多么充分。

  因而,股东积极主义方式是否可行,取决于不同情况下的特定因素。

  (作者单位:Morningstar晨星(美国)高级基金分析师 编译者单位:晨星(中国)研究中心)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广 告
   第A006版:券商研究所大手术
   第A007版:银 行
   第A008版:市 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专 题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对 话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基金经理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理 财
   第B011版:理 财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数 据
   第C003版:行 情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5版:信息披露
   第C006版:信息披露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信息披露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C013版:信息披露
   第C014版:信息披露
   第C015版:信息披露
   第C016版:信息披露
   第C017版:信息披露
   第C018版:信息披露
   第C019版:信息披露
   第C020版:信息披露
清盘浮动费率两大禁忌解除 基金产品创新全面开花
股东积极主义:共同基金新趋势?
基金公司比拼产品创新 设计团队人手倍增
国内基金创新 充分借鉴海外经验

2013-08-05

聚 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