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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珠江啤酒 股票代码:002461 公告编号:2010-008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0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8,113,132.68元。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8月9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10)羊验字第20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珠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中信银行广州环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和上述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0-001号临时公告。

  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37812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实施增资,并已于2010年9月26日由广西公司在原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广西公司已与广州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账号为802067239408093001,截止2010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叁亿柒扦捌佰壹拾贰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广西珠啤年产20万千升啤酒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焱、胡汉杰_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州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前述两种日期以较早到期者为失效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证券时报》读者有奖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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