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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3-033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51号"文核准,于2013年7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包括控股股东张敏先生在内的四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33,563,673股,发行价格为10.13元/股,共计募集资金340,000,007.4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30,424,712.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3〕2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354564699610,截止2013年8月13日,专户余额为10,7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万台纯电动汽车驱动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356980100100478885,截止2013年8月13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万台纯电动汽车驱动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7338510182100036725,截止2013年8月13日,专户余额为7,4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6000台伺服控制特种缝制机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368864650759,截止2013年8月13日,专户余额为4,816.9833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储存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玲峰、葛其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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