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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04 股票简称:ST传媒 公告编号:2013-032TitlePh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3-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琼执监字第2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

  原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港澳实业")

  原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为港澳实业第二大股东,目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以下简称"港澳信托")

  海南交行以海南省高院在1998年、1999年原立案执行其与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原被执行人港澳实业所有的部分房屋抵债给海南交行存在错误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和变更海南省高院原案件执行中作出的相关生效民事裁定,即请求海南省高院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中的第二项、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

  1997年12月,海南省高院受理了海南省交行诉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交行诉称与港澳实业于1996年4月2日、1996年9月18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3000万元,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8个月,港澳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6年10月3日,三方又签订《借款延期还款合同》,将1996年4月2日借款2000万元延期至1997年4月7日偿还,月息调整为8.4%。。海南省交行已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港澳实业、港澳信托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请求判令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偿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808万元。

  海南省高院于1998年3月2日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作出(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港澳实业向海南交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808.1万元;港澳信托对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

  根据海南省交行的申请,海南省高院依据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港澳实业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建筑面积1,530㎡),附楼一层设备房(建筑面积420㎡),附楼第一层(建筑面积1,838㎡),附楼第八层(建筑面积1,403.35㎡),附楼第十层(建筑面积1,403.35㎡)。

  上述财产经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海南省高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第一项、澳实业名下位于三亚市海坡开发区21851.42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六幢公寓楼按照评估价人民币33398541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行;第二项、将港澳实业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值易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00元抵偿给海南省交行;第三项、解除对上述土地、房产的查封。"该民事裁定已生效,且第一项、第三项裁定已执行完毕。

  2001年11月2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已执行现款233.9474万元及财产折抵7459.6941万元,已经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对(1997)琼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现海南省交行以海南省高院在原立案执行其与港澳实业及港澳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原港澳实业所有的海景湾大厦部分房屋抵债给其存在错误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和变更海南省高院原案件执行中作出的相关生效民事裁定。

  请求海南省高院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中的第二项、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

  三、裁决情况

  2013年6月5 日海南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即"将被执行人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景湾路8号的海景湾大厦地下室、设备房、第一层、第八层、第十层的房产及相应设备、低耗品以评估价人民币411684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二)撤销(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账面将出现对海南交行的负债约41168400元,同时收回原抵债资产,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尽快推进债务重组进程,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由于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执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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