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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督促上海新梅各方充分信披 2014-06-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上海新梅(600732)披露以反收购为目的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内容后,公司6名股东宣布成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施举牌,相关事项披露后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上交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各方充分信息披露。 2014年5月30日,上海新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将于6月25日召开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6月6日,兰州鸿祥等6家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当日16时告知上海新梅,举牌方已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4.23%的股份,超过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举牌方要求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发生后,围绕市场关注的举牌方举牌过程是否合规、公司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立即督促上海新梅核实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月6日16点30分,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核实股东权益变动材料并协助股东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督促公司于6月10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二是督促举牌方股东充分披露风险信息。6月9日、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两次向举牌方发出工作函,要求其充分披露增持过程、未来增持意向、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等信息,并督促其于6月13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是要求上海新梅于6月12日公开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并提供律师专项意见。经各方督促,公司已于6月19日决定取消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对外公告。 6月17日,上海新梅股票价格因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6月18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向公司、举牌方和兴盛集团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各方按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核实相关事项,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提醒: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方面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也应加强公司治理,规范运作,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交所表示将密切关注各类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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