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05版:财经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守仁:建立深港创业板转板机制
钟仰浩

  证券时报记者 钟仰浩

  本报讯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日前撰文指出,我国创投界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投资理念,调整投资策略,继续推进创业投资市场秩序更加健全和规范。他表示,过去的一年里,创业板在发行审核和交易运行中,已显露出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亟须进一步改革创新制度机制,以推进创业板市场更加规范、稳健和快速地发展。

  提高市场化定价竞争性

  王守仁认为,11月1日开始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虽然在市场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但仍显不足。改革前的发行制度,突出表现在机构询价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即散户在网上申购80%新股,却没有询价知情权和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机构合伙确定的价格,而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由于利益驱动,对高价发行和超募资金情有独钟,并与询价机构存在人脉关系和业务关系,询价机构一般不会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申报的价格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进一步增强买方和卖方之间、买方之间及卖方之间的多头竞争和博弈,实行机构网下询价和网上竞价结合的发行制度,才能不断提高创业板市场信息效率和配售效率。

  完善增量发行常态制度

  为避免继续发生巨额超募现象,有人提出要推行存量发行制度,以扩大新股发行量。王守仁认为这种做法暂不可取,因为创业板企业的股份大多集中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手中,如果推行存量发行制度,将会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业务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也会挫伤投资者的信心。创业板企业巨额超募现象,除了发行制度市场化竞争性不足外,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完善的上市企业增量发行常态机制,致使发行人心存首发多募资金的冲动,承销商通过企业巨额超募可获取更多利益。

  王守仁建议,应大力推行创业板企业职工期权期股制度,将企业的持续创新和高成长与职工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将有利于企业通过减少超募而着力改善企业经营,促进资产收益率提高和股票价格上涨,使职工分享到企业的增值成果。

  实行保荐人终身制

  王守仁认为,创业板企业实行保荐人制度,强化保荐人责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在保荐工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现行制度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行为约束力不够。为此,应学习英国AIM市场的成功经验,实行保荐人终身制,以强化约束保荐人在终身从事保荐工作过程中,始终勤勉尽职,自觉规范行为。

  创业板与创投长效互动

  王守仁认为,创业板在过去一年的运行中,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扩容速度还可以更快一些。他还建议,创业投资正是担负着为创业板投资和培育优质上市资源的职责,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二者又处于同一条共存共荣的创业价值链上,因此建议要加快建立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之间的长效互动机制,加强创业板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对创业投资的正确指导,并及时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诉求,不断提高创业投资为创业板源源不断输送优质上市资源的效率。

  建立深港创业板转板机制

  王守仁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粤港合作备忘录”,明确要求要加快实行深交所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之间的互动,这对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金融资源和建设大中华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王守仁建议,证券监管部门根据“粤港合作备忘录”的要求,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积极研究制定深港两地创业板互动发展方案,并创造条件分步实施。第一步,拟在与香港证券监管部门达成合作监管备忘录的基础上,先试行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在香港创业板转板上市,或申请上市的企业,在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创业板条件的情况下,在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交易;第二步,拟在条件成熟后,再实施香港创业板企业到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