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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监管基础 有序审慎创新

2013-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冯周让

  对“8·16”事件进行定性与处罚之后,有必要对事件生成的环境进行延伸性反思。反思有利于完善法律法规、交易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夯实监管基础;有利于行业进行有序、审慎的创新,保证行业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稳健发展。

  反思一:业务创新必须在法规、制度与原则框架内有序审慎进行。

  业务创新必须坚守原则和底线。经过“8.16”事件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券商业务创新必须坚守的原则:第一,业务创新必须有利于实现国家近期的经济金融战略,这是行业业务创新的基本要求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第二,业务创新必须有利于行业的稳健发展,这是行业业务创新的内在要求;其三,业务创新必须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四,业务创新必须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业务创新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内进行,或在坚守业务创新原则的前提下善意突破某些不合理的羁绊进行创新。如果将法规、制度的缺漏作为创新的切入点,势必为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留下风险隐患。

  应充分认识、有效把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创新伴随着市场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所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等必须在风险可测、可控的条件下进行。尤其是业务创新必须在制度建设、风控措施、系统支持、产品设计、交易机制、应急措施、队伍建设等因素相对完善、成熟的条件下有序进行。否则就容易形成“木桶原理”,其中的短板势必形成未来的风险源头。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券商的创新产品链接的业务,是以表外融资为基础的,而且各种创新产品间同质化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如各种资管产品或理财产品,大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市场及地方政府平台,这不仅有悖于实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战略发展、有悖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战略,而且存在着一定的违约风险,这些风险的累积最终会为企业、行业及整个经济金融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

  对衍生品的创新应该严格控制、加强监管。拖累全球经济的次贷危机已为我们的衍生品创新提出了警示,所以对衍生品的创新必须严格控制、加强监督。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在有效评估企业的资本实力、风控能力、设计能力、系统安全、交易机制、应急措施等因素的基础上有序、审慎进行,以避免盲目的衍生品创新为行业及整个经济金融生态带来灾难性的危害。

  反思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杜绝内幕交易或恶意套利。

  有效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用未隔离信息进行犯罪等方面的界定。利用非主观系统错误而形成的未公开信息,在期货市场进行主观操作是不是内幕交易,为行业在界定内幕交易方式方面提供了需要完善的各种可能。

  在正常发挥现、期货市场功能的条件下,有效防止利用现、期货市场未隔离的信息进行恶意套利,确保两个市场的稳定,为信息隔离的界定提出了必须完善的诸多可能。

  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市场变化及“8.16”事件的启示,尽快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的运行,切实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恶意资本攻击,是监管机构和行业的当务之急。

  反思三:制定统一的安全与风控标准,强化量化交易的风险控制。

  “8.16”事件、2010年5月在美国发生的“闪电崩盘”事件以及2005年12月在日本发生的瑞穗证券事件等,都因交易系统错误而引发。

  在跨市场、跨品种等套利模式下,高频交易系统已成为了各大金融机构套利操作的“利器”。但由于行业尚未制定高频交易系统的安全与风控标准,金融机构为提高下单效率,往往调低或忽视风控对高频交易系统的监管作用(风控检验会减慢高频系统下单的速度),就有可能造成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制定金融机构量化交易系统的安全与风控标准,对金融机构外包、自主研发的相关系统强制嵌入行业统一的安全与风险系统,将操作风险、控制风险、市场风险等降到最低。

  反思四:完善交易机制,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设立“涨跌停板”+“熔断机制”双轨制。应该以“8.16”事件为契机,设立熔断机制,以防止在巨量异动或异常交易发生后致使风险扩大或蔓延。建立熔断机制,可以与涨跌停板制度形成作用互补、高低搭配的“双轨制”,使投资者在信息获知、投资决策等方面趋于公平和理性,让市场波动和风险降到最低。

  熔断机制的设立,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伞”,防止巨量资金通过瞬间涌入或流出对市场造成冲击,让市场及时获知异动信息,并有一定时间的冷静期,为股票在涨跌停板制度开启前设置一道过渡性的闸门,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为逐步化解交易风险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制定相关制度或规则,设立“撤销交易”。“8.16”事件为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环境提供了契机。海外很多发达国家的交易所都针对异常交易建立了完善的撤销交易制度,如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规则》、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德国市场的《柏林证券交易所交易条件》、法国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交易条件》以及日本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程》等一系列交易法规或条例。虽然撤销交易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但各国的模式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均有借鉴意义。在海外很多“乌龙指”事件中,很多交易所均启动了撤销交易指令来消除不合理成交(或因失误成交)的部分。

  将“异常下单”纳入“异常交易”的应急范畴。成熟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均对“异常交易”中的“异常下单”情况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防范,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程实施细则》第13条;《香港联交所交易所规则》501E(3)条款;《新加坡交易所规则》第8.6条款;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纽约交易所《明显错误交易规则》等条例。建议我国的交易所参考或引入相关“异常下单”的制度及应急措施,以完善交易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作者单位:世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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