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1-04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1年12月6日上午9: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长谭文鋕先生 6、 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040),公告了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602,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88%。 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1)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8亿元人民币2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10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以信用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申请5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以信用方式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全资子公司苏州开发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10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全资子公司苏州开发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10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全资子公司苏州开发以信用方式向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8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全资子公司苏州开发以信用方式向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6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全资子公司苏州开发以信用方式向东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等值1亿元人民币1年期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 同意763,602,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利国、邓薇 3、 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王利国、邓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