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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次对敲交易限制开仓至少1个月
中金所进一步明确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及处理程序
游 石
CFP供图

  证券时报记者 游 石

  本报讯 日前,中金所颁布实施《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与此同时,期货公司也收到了一份关于明确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由此,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关联账户持仓限额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将由细化的“标准”说了算。

  三次对敲交易

  限制开仓至少1个月

  其中,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门槛为,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对于客户出现以上行为的处理,若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而为督导会员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交易所对于客户所在会员单位也制定有连带的处理措施。比如,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达到且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如果连续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关联账户持仓超限

  或被强制执行平仓

  另外,根据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即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但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对于这种异常交易行为客户的处理,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办法类似。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同一客户可能存在分仓,但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对此情况,交易所将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而关于关联账户持仓超过限额的,交易所通知客户自行减仓,否则将强制执行。比如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将向市场公告。

  据悉,期货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已纷纷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申银万国期货就在行情系统中提醒客户,公司将对上述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请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时遵守法律法规,理性投资合规交易、规避市场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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