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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部分罪犯彰显刑罚的人道主义 2015-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环宇杂谈】 期待特赦制度的重启,开启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法治文明新篇章。
尘封40年之久的中国特赦制度或将重启。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是一项国内外皆有先例可循的重要刑事政策,大多选择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所谓特赦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特赦并不是舶来品,而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历史上就有大赦、特赦、曲赦、别赦、减等、赎罪等大大小小的赦免上千次。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以特赦的形式宽恕一部分罪犯,能感召、教育和挽救更多的罪犯。 这次特赦是“八二宪法”后首次实践特赦。在当代中国,特赦制度是有宪法依据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1975年,此后40年没有再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宪法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特赦可以使这项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宪法实践,积累德政,展现执政自信,彰显刑罚的人道主义。从国家层面看,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现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特赦的范围一般都是有限制的。这次拟特赦的主要包括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特赦必须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一旦该项特赦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特赦令,赦免这些罪犯。具体的特赦程序将由人民法院依据特赦令,对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释放。特赦令一旦发布,民政部门也将做好被特赦的年老罪犯人群、生活无保障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尘封40年之久的中国特赦制度即将重启,尽管本次特赦只针对四类罪犯,但特赦实践彰显出的刑罚人道主义和国家的德政,无疑将产生辐射全社会的感化效应,有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崇宪法、践行宪法的社会氛围,也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期待特赦制度的重启,开启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中国法治文明的新篇章。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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