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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的归属之争折射法律短板 2015-0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说法不武】对于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它的归属引发热议。目前,青河县政府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狗头金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之前四川乌木之争就引起诸多网友质疑:没有利益的时候,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国家”不出来,而有“利益”的时候,“国家”咋就冒出来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狗头金、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对于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有专家观点认为,不论古今中外,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对于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立法不可以剥夺之,至多只能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故,对其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唐律规定,发现“古器、钟鼎之类”,必须送官府收购,但显然狗头金不是文物。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钱”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狗头金、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天价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狗头金、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避免打着公权力的旗号对狗头金、乌木的恶意侵占。 狗头金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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